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727民初198号之二
原告:***,男,1977年8月11日生,汉族,住封丘县。
被告:**,男,1971年9月24日生,汉族,住封丘县。
被告:***,男,1960年9月29日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被告:封丘县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封丘劳务公司”)
住所地:封丘县世纪大道中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城建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二建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81号。
法定代表人:陈燕生董事长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封丘劳务公司、北京二建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被告北京二建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北京二建公司认为本案应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8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申请人住所地为北京市海淀区,本案被告二的住所地亦为北京市海淀区,且***为本案被告三的法定代表人,故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有专属管辖权。被申请人在贵院起诉有违专属管辖的规定,因此申请将案件移送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8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被告**、***、封丘劳务公司、北京二建公司住所地法院对本案均具有管辖权。因被告**及被告封丘劳务公司的住所地为封丘,且我院最先立案,故该异议不成立。故封丘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北京城建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刘长军
陪审员 翟明勋
陪审员 刘 倩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马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