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盛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汉中盛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汉台民初字第00151号
原告(反诉被告):汉中盛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汉中”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反诉原告):*书林,男,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汉中盛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孙书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汉中盛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及被告(反诉原告)*书林于2016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汉中盛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孙书林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2834元,减半收取1417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汉中盛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580元,减半收取79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孙书林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冉琪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江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