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109民初2968号
原告:河北中昊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负责人:卢翠英,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石家庄市藁城兴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96年4月1日生,汉族,住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被告:新乐市中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河北中昊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新乐市中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立案。2019年9月25日,原告河北中昊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河北中昊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38元,由原告河北中昊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广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