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中昊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中昊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杨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09民初2818号

原告:河北中昊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市藁城区兴安镇张村北街。

法定代表人:张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艳敏,***市藁城兴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市桥**新石中路******。

负责人:刘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占占,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住河北省新乐市div>

被告:肖某,男,199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住河北省新乐市div>

原告河北中昊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肖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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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河北中昊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中昊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中昊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00元,由原告河北中昊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丽丽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于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