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全成木屋发展有限公司

**与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养老保险待遇纠纷、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15民初1516号 原告:**,男,汉族,1994年8月9日生,住贵州省习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天将,贵州贵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黔灵山路357号德福中心A5栋2**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798829933P。 负责人:***。 第三人:贵州全成木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台江县台盘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30MA6DM8FW9P。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第三人贵州全成木屋发展有限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7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