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15民初1516号
原告:**,男,汉族,1994年8月9日生,住贵州省习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天将,贵州贵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黔灵山路357号德福中心A5栋2**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798829933P。
负责人:***。
第三人:贵州全成木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台江县台盘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30MA6DM8FW9P。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第三人贵州全成木屋发展有限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7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