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勇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黑龙江省勇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内0522财保50号
申请人:***,男,1980年1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吉林省农安县。
被申请人:黑龙江省勇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黑龙江省勇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黑龙江省勇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在科左后旗交通局处的工程款予以诉前保全。申请人自愿用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单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小东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黑龙江省勇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在科左后旗交通局处的工程款予以扣押十二个月。保全标的为863995.00元。
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关晶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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