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勇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黑0305财保3号
申请人:于桂月,身份证号231026197205132322,女,197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密山市连珠山镇发展村4组。
申请人:***,男,197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密山市。
申请人:***,男,1965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密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黑龙江立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黑龙江省勇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长江路与禧龙大街交口向东600米路南会展城二期8#楼1单元28层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女,汉族,住鸡西市鸡冠区。
被申请人:***,男,197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密山市。
申请人于桂月、***、***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将鸡西市梨树区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即将发放给三被申请人在鸡西市梨树区住房与城乡建设局的梨树区危桥改造项目工程款151030.00元予以查封。并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逃避义务,为了便于本案的执行,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在鸡西市梨树区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即将发给被申请人黑龙江省勇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梨树区危桥改造项目工程款151030.00元。查封期限至2021年7月16日。
案件申请费1275.00元,由申请人于桂月、***、***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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