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勇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内蒙古东蒙水泥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勇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110民初5958号
原告:内蒙古东蒙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库伦旗(三家子、扣河子镇)。
法定代表人:赵渭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存东,内蒙古陈淑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勇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长江路与禧龙大街交口向东600米路南会展城上城二期8#楼1单元28层6号。
法定代表人:贾志刚,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亮,该公司员工。
原告内蒙古东蒙水泥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省勇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立案。原告内蒙古东蒙水泥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内蒙古东蒙水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4789.95元,由内蒙古东蒙水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彩霞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徐久洋
书记员于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