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勇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牡丹江弘大商砼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勇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1003民初768号
原告:牡丹江弘大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
法定代表人:于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碧昆,男,牡丹江弘大商砼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乃芹,北京驭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勇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
法定代表人:贾志刚,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波,黑龙江美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牡丹江弘大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省勇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6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原告牡丹江弘大商砼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金额为1万元。原告牡丹江弘大商砼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牡丹江弘大商砼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牡丹江弘大商砼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崔思敏
二〇二二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张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