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州建达农业设备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克州建达农业设备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乌恰县农信农业设备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3024执54号
申请执行人:克州建达农业设备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图什市轻工业区孵化基地15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夏建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鹏辉,新疆辛建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乌恰县农信农业设备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乌恰县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努尔买买提阿木提,该公司董事长。
克州建达农业设备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乌恰县农信农业设备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新3024民初6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乌恰县农信农业设备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克州建达农业设备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货款579,150元及利息137,548元,共计716,698元,案件受理费5,484元由乌恰县农信农业设备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乌恰县农信农业设备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克州建达农业设备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2月10日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和解协议:
一、乌恰县农信农业设备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5月30日前支付克州建达农业设备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货款本金579,150元、利息137,548元、评估费7,503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693元,合计724,894元(已支付),并向本院缴纳执行费9,622元(已缴纳);
二、剩余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86,975元(计算到2022年5月24日),克州建达农业设备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放弃6,975元,剩余80,000元,乌恰县农信农业设备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7月30日前向克州建达农业设备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完毕。
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新3024执5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苏 云 朱 马 洪
审判员 高   深   远
审判员 托力木西吐尔逊白克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