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阳太合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阳奥园新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6-05-04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苏民二初00638号
原告沈阳太合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家祯。
委托代理人夏文林。
被告沈阳奥园新城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梓宁。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太合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阳奥园新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太合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22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闫晓彦
人民陪审员 肖 冰
人民陪审员 李 敏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雪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