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威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新疆云广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新疆威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塔城地区分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0106财保57号
申请人:新疆云广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市克拉玛依西街2577号恒昌·恒业花园3栋1单元202室。
法定代表人:王琴,新疆云广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延营,新疆鼎信旭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新疆威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喀纳斯湖北路455号新疆软件园E1栋5层5001。
法定代表人:孔剑凌,新疆威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塔城地区分公司,住所地新疆塔城市塔尔巴哈台南路(中国银行南侧)。
负责人:王其祥。
申请人新疆云广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新疆威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塔城地区分公司价值4481150元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新疆云广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保险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出具的一份《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保险单号:12373003900940480832;财产保全申请人:新疆云广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被申请人:新疆威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塔城地区分公司;保全标的:被申请人价值4481150的财产;担保金额:人民币4481150;担保有效期:自保全裁定作出之日起至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时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疆云广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新疆威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塔城地区分公司价值448115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新疆云广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王在江
二 〇 二 〇 年 四 月 十 三 日
书  记  员   巴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