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新0106执1022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威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大绿谷喀纳斯湖路455号新疆软件园创智大厦A座7楼。
法定代表人:孔剑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包琦,男,汉族,1984年7月24日出生,新疆威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执行人:新疆浦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黄山街108号。
法定代表人:齐文,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新疆鑫恒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苏州东街568号金邦大厦7-A6室。
法定代表人:梁赞东,职务不详。
本院于2017年8月9日作出的(2017)新0106民初3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浦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新疆鑫恒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41235.79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
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雷宇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杨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