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威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新疆威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新疆浦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新疆鑫恒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新0106执1022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威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大绿谷喀纳斯湖路455号新疆软件园创智大厦A座7楼。
法定代表人:孔剑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包琦,男,汉族,1984年7月24日出生,新疆威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执行人:新疆浦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黄山街108号。
法定代表人:齐文,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新疆鑫恒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苏州东街568号金邦大厦7-A6室。
法定代表人:梁赞东,职务不详。
本院于2017年8月9日作出的(2017)新0106民初3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浦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新疆鑫恒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41235.79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
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雷宇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杨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