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4202民初29号
原告:新疆威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喀纳斯湖北路455号新疆软件园E1栋5层5001室。
法定代表人:孔剑凌,职务:董事长。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乌苏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乌鲁木齐南路10号。
法定代表人:韩超,职务:总经理。
被告:乌苏市兴财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乌鲁木齐南路财政局办公楼107号。
法定代表人:宋新兵,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威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乌苏分公司、乌苏市兴财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原告新疆威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新疆威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闫 晨 龙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马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