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782民初21890号
原告:浙江警正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梧桐街道中华路628号1001-1023室。
法定代表人:江金芝。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雅玲,浙江婺中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义乌市昆隆毛绒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通宝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吴厚金。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晨,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警正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昆隆毛绒制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立案。原告浙江警正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警正安全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警正安全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未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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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傅多娇
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
代书记员 刘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