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警正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有限公司、浙江警正安全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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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0483民初1400号
原告: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京市朝阳区惠新东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400002611G。
法定代表人:范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相慧,山东月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雅娟,甘肃铁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警正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梧桐街道中华路628号1001-102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759056974A。
法定代表人:江金芝。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秋芳,浙江匠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警正安全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分别于2022年3月16日、5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开庭原告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相慧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浙江警正安全科技有限公司未到庭;第二次开庭原告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相慧、被告浙江警正安全科技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秋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变更后):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停止在培训中使用侵权盗版书《消防设施操作员(初级)》;2.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侵权赔偿金及制止侵权合理开支共计5万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依法享有《消防设施操作员(基础知识)》、《消防设施操作员(初级)》、《消防设施操作员(中级)》的专有出版发行权并有权通过诉讼的方式制止侵权。被告为专业消防操作员培训学校,规模较大,经营时间较长,营业收入较高,影响范围较广。经调查发现,被告在消防操作员培训招生过程中使用的培训教材为盗版书,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被告浙江警正安全科技有限公司答辩称:一、原告曾于2020年11月13日就案涉图书版权的著作权、侵权纠纷向桐乡市人民法院起诉答辩人(案号为2020浙04**民初6351号),该案开庭审理后,双方在贵院主持下达成民事调解,并由贵院出具民事调解书,同时双方在调解书中确认双方再无争议,调解义务答辩人也已经履行完毕,原告再就同一侵权行为提起诉讼,构成重复诉讼,应当予以驳回;二、(2020)浙0483民初6351号案件中双方已就侵权行为引发的侵权赔偿达成调解并履行完毕,答辩人已不再开展培训课程,早已停止侵权,不存在还有侵权行为,原告也未提交新的证据证明答辩人仍在实施侵权行为,原告在起诉状三项诉讼要求答辩人停止侵权、登报道歉声明并支付赔偿已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本院经审理,确认案件事实如下:
2019年7月10日,中国消防协会与原告签订《版权许可备忘录》,约定:中国消防协会授权原告独占享有《消防设施操作员(基础知识)》、《消防设施操作员(初级)》、《消防设施操作员(中级)》、《消防设施操作员(高级)》、《消防设施操作员(技师、高级技师)》的专有出版权、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期限四年,自2019年7月19日起;对于上述授权,原告有权单独以自己的名义对任何侵权行为调查、取证、鉴定、投诉和提起诉讼。
《消防设施操作员(初级)》封面页标注: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培训与技能鉴定统编教材;中国消防协会组织编写,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出版发行。版权页标注:ISBN978-7-5167-4330-0;2019年12月第1版,2019年12月第1次印刷;定价49元;版权专有,侵权必究。该书籍附有防伪标贴。
2020年6月18日,原告委托取证人员来到浙江省桐乡市中华路628号10楼标有“警正消防培训学校”的场所,在该场所内取证人员缴纳培训费2850元,取得《消防设施操作员(基础知识)》、《消防设施操作员(初级)》各一本,收据一张,手提袋一个。随后,取证人员对所取得的书籍、手提袋等进行拍摄和封存,并对上述场所的门头招牌、周围环境及封存物品进行拍摄,上述过程,形成三份《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本案庭审过程中,本院将原告提供的《消防设施操作员(初级)》正版书籍与原告自被告处获得的被诉侵权书籍进行对比,发现正版书籍有防伪标码,而但被诉侵权书籍没有,且被诉侵权书籍的纸张差,字体、标识、图片印刷粗糙,正版书籍与被诉侵权书籍其余内容一致。
另查明,被告登记成立于2004年2月20日,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包括电器消防安全检测、建筑消防设施安全检测、钢结构防火涂料施工厚度检测、建筑智能化工程检测、消防安全评估;建(构)筑物消防员四级、五级培训;建设工程项目工程监理服务等。
原告曾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起诉,要求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停止在培训中使用侵权盗版书《消防设施操作员(基础知识)》,被告支付侵权赔偿金及制止侵权合理开支共计35000元。原告在该案中提供的被告侵权证据与在本案中提供的一致。该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1.被告立即停止在培训中使用侵权盗版书《消防设施操作员(基础知识)》;2.被告赔偿原告损失32850元(含合理维权费用),于2021年3月2日前付清;3.原、被告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上述协议,本院出具(2020)浙0483民初6351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嗣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2020)浙0483民初6351号案件调解款32850元。
以上证据,有当事人提交的《版权许可备忘录》、正版书实物、中国版本图书馆CIP数据核准号查询,经过时间戳认证的录像录屏、照片、截图,被诉侵权实物,防伪信息说明等证据,当事人在庭审中陈述,以及本院依职权调取的(2020)浙0483民初6351号民事调解书等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案涉《消防设施操作员(初级)》的内容及表达具有一定程度的智力创造性,整体具备独创性,属于文字作品。该书籍的封面页及版权页已表明该书籍系由中国消防协会组织编写,在被告未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当认定中国消防协会为涉案书籍的著作权人。原告经中国消防协会授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就侵害涉案书籍发行权的行为提起诉讼。经庭审对比,被诉侵权书籍明显存在物防伪标贴及书籍纸张粗糙、封面印刷不够清晰等问题,故可以认定被诉侵权书籍系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出版的盗版书籍。被告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其开办的学校内部以培训课程的名义向学员发放被诉侵权书籍,并收取培训费用,构成对案涉《消防设施操作员(初级)》发行权的侵害,被告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关于本案的赔偿数额,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和被告的获利情况,本院综合考虑案涉正版图书的定价、类型、独创性、出版、印刷次数、市场影响,原告在制止侵权行为过程中将同时取证到的被告侵权行为分别起诉的情况,原告制止侵权的开支,被告的规模、侵权方式、主观过错程度以及被告在另一侵权案件中的赔偿情况等因素,酌情确定本案的赔偿数额为500元(含合理维权费用)。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六项、第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浙江警正安全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消防设施操作员(初级)》发行权的行为,即停止在培训中使用侵权盗版书《消防设施操作员(初级)》;
二、被告浙江警正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有限公司损失(含合理维权费用)500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有限公司负担500元(已预交),由被告浙江警正安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5元(应于裁判文书生效后10日内缴纳,缴纳账户户名:桐乡市非税收入结算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桐乡支行;账号为:×××;逾期缴纳将移送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收到《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按通知规定期限、金额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用。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在逾期后三日内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吕佳瑜
二O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周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