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警正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民事裁定书
(2008)南民二初字第419号
原告:浙江警正消防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梧桐街道城河商城。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58年8月22日生,住桐乡市洲泉镇道村村庙桥塘东31号。
被告:嘉兴市恒华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南湖区余新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警正消防检测有限公司诉被告嘉兴市恒华热电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被告已付清欠款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警正消防检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13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高 铁 鹰
二○○八年三月四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马 爱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