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成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松华阁园林景观设计有限公司、北京成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02民初9619号 原告:贵州松华阁园林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南部新区湘江大道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93MA6F5MP15H。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律师),贵州新长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成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下念头村临3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682860832P。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了原告贵州松华阁园林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遵北京成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审理过程中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1年10月12日向原告发出诉讼费预缴通知单,限原告在7日内补缴案件受理费670元,经多次催告后,原告至今仍未缴纳。 本院认为,本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通知其在七日内预交诉讼费,但原告至今未预交,也未提出减、缓、免的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原告贵州松华阁园林景观设计有限公司提起的诉讼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340元(减半收取670元),由原告贵州松华阁园林景观设计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罗 静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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