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391民初2785号之三
本院于2021年12月20日对原告(反诉被告)山东川建建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山东世纪联合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案,作出的(2021)鲁0391民初278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1)鲁0391民初278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中正文第二页倒数第3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904元”补正为“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52元”。
审判长赵党国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田伟祯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