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391民初2785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山东川建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淄川区般阳街道办事处般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2MA3D8WKF5B。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淄博张店腾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反诉原告):山东世纪联合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淄博市高新区南岭南路以北东铁路以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090682649L。
法定代表人:路玲,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小又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川建建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世纪联合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被告山东世纪联合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反诉原告山东川建建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9日立案,二案合并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山东川建建工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山东世纪联合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山东川建建工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反诉原告)山东世纪联合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撤回反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山东川建建工有限公司撤诉,准许被告(反诉原告)山东世纪联合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904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山东川建建工有限公司负担,反诉费426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山东世纪联合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赵党国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田伟祯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