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顺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葫芦岛工大迪安科技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14民终217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5年6月20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锋,辽宁卓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葫芦岛工大迪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城临海产业区。
法定代表人:何中粮,该公司经理。
原审第三人:辽宁顺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城市碱厂满族乡碱厂村。
法定代表人:金丹,该公司经理。
原审第三人:辽宁顺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十六项目部,住所地兴城市望海满族乡望海村。
法定代表人:杨雷,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诉人葫芦岛工大迪安科技有限公司、辽宁顺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辽宁顺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十六项目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不服兴城市人民法院(2020)辽1481民初296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康永杰
审判员  刘亚伟
审判员  郭逸群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岳欣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