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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名钻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3民初9949号 原告:重庆名钻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界石镇******长生沟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080156012H。 法定代表人:**坤,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渝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龙兴园物业西二楼0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306315398T。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名钻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0日立案。原告重庆名钻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名钻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倩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