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赣04执163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盛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西路街3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097511500F。
法定代表人:罗小春,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真龙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云山经济开发区星火工业园荣祺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57460656791。
法定代表人:罗来发,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0年3月2日出生,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被执行人:江西赛安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云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星火工业园荣祺大道,注册号:36042521001044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江西盛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江西真龙电源科技有限公司、***、江西赛安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4民初21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江西盛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真龙电源科技有限公司、罗来发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江西盛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2日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4民初21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熊*
审判员周敏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二日
(江西)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