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博世建设有限公司

3532江苏悦之行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博世建设有限公司、臧建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211民初3532号
原告:江苏悦之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惠山大道108-4-1708-1(地铁西漳站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成,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博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无锡中关村软件园35号楼(E2)。
法定代表人:**。
被告:臧建良,男,1983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悦之行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博世建设有限公司、臧建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江苏悦之行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并明确表示不预交案件受理费,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江苏悦之行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曾文
书记员刘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