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吉昌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芦山县鑫润建筑建材有限公司、四川吉昌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826财保3号 申请人:芦山县鑫润建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芦山县飞仙关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天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吉昌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炳三区新福路20号附2-1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芦山县鑫润建筑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吉昌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开户行为四川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竹湖园支行,账号为7722××××5923的银行账户在金额2046430元范围内予以冻结。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已为该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芦山县鑫润建筑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四川吉昌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开户行:四川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竹湖园支行,账号7722××××5923)在2046430元范围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刘丽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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