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佑建设有限公司

广东佛安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广东中佑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605民初24563号
原告:广东佛安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通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中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良友。
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受理上述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于本案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东佛安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798.28元、财产保全费1344.12元,合计3142.3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肖刚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