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佑建设有限公司

깿东顺德泉溢管材制品有限公司与广东中佑建设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6民初20015号之一
原告:广东顺德泉溢管材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昌教第一工业区潭头新路6号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MA4WFEAP1M。
法定代表人:杨艳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梓涛,广东正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中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星槎村星华二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4W3BUK4A。
法定代表人:廖玉霞。
原告广东顺德泉溢管材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中佑建设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
原告广东顺德泉溢管材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4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顺德泉溢管材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411.34元,财产保全费3031.34元,合计7442.68元,由原告广东顺德泉溢管材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甘嘉亮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韵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