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6民初14905号之二
原告:广东中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均安社区百安北路13号天汇公馆5座15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4W3BUK4A。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发,广东力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力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省六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亲仁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193522576F。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中佑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省六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3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有权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中佑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东省六建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430.06元、财产保全费2373.37元,合共5803.4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中佑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