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3财保352号
申请人:凯里市福虹建筑器材租赁部,经营场所贵州省凯里经济开发区春晖西大道18号依云美镇8栋6层607号。
经营者:王再福。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谦,湖南河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长沙市帝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镇头镇金田村麻园组98号101室。
法定代表人:李广。
被申请人:湖南省沙坪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6号沙坪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陈剑波。
申请人凯里市福虹建筑器材租赁部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长沙市帝兆建设有限公司、湖南省沙坪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为申请人凯里市福虹建筑器材租赁部提供担保,保单号:603111004602021000××××-000。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凯里市福虹建筑器材租赁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长沙市帝兆建设有限公司、湖南省沙坪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冻结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对其他财产的保全期限为两年。申请保全人需要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或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案保全申请费2720元,由申请人凯里市福虹建筑器材租赁部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廖龙芝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张艾
代理书记员 杨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