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682民初1043号
原告:长沙市帝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镇头镇金田村麻园组98号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3MA4L5R1R1Q。
法定代表人:李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明华,男,197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太勋,临湘市民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梧州市万汇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龙圩镇西南大道329号一层11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400MA5N8M1907。
法定代表人:劳允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超,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久鸿家庭农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临湘市白羊田镇南冲村学堂组(村委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82394032506L。
法定代表人:舒光荣,执行董事。
原告长沙市帝兆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梧州市万汇投资有限公司、湖南久鸿家庭农场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长沙市帝兆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市帝兆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200元,减半收取计16600元,予以免交。
审 判 长 丁月亮
、人民陪审员田建湘
人民陪审员 陆如定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 助理 李 凡
书 记 员 李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