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81民初3781号
原告:河南安靠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三环大学科技园东区13号楼19层北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634079526。
法定代表人:陈晓凌,该单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剑,江苏晔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燕,江苏晔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宁市圣辉电器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海南路2号(原中区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1660011938。
法定代表人:杜延学,职位不详。
原告河南安靠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宁市圣辉电器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济宁市圣辉电器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05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为其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责任限额为1050000元,保单号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济宁市圣辉电器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05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海方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史丹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