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0203执109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深圳市岩土综合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与雷旭山、深圳市岩土综合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6月15日向被执行人***、深圳市岩土综合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深圳市岩土综合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履行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203民终19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深圳市岩土综合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于2018年6月21日作出(2018)粤0203执109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深圳市岩土综合勘察设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6866.91元,现被执行人深圳市岩土综合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需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市岩土综合勘察设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6866.91元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市岩土综合勘察设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6866.91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骆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