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岩土综合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深圳市岩土综合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与雷旭山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粤0203民初904号
原告:深圳市岩土综合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何会齐。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武江区。
原告深圳市岩土综合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岩土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深圳岩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深圳岩土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被告偿还原告代被告支付的(2018)粤02民终198号判决第二项款项350483元给原告;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间,原告承包了韶关市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钻探业务工程项目。同年原告将该钻探项目劳务分包给被告,由被告自行提供钻探设备及聘请所有工人进行作业,原告按被告完成的工作量支付工程款,在钻探过程中发生的一切管理和风险全部由被告承担,与原告无关。2016年10月26日,被告聘请的工人*某在工作过程中由于违规操作,导致发生意外事故,造成身体受伤住院治疗,出院后,*某申请评残为六级伤残以及需要安装假肢。2017年6月23日,*某就赔偿问题向法院起诉,2017年9月28日,武江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17)粤0203民初1249号民事判决。*某不服该判决,向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18年5月16日,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粵02民终198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人身损害赔偿款350483元给*某;原告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2民终198号民事判决生效后,法院联系被告***无法联系上,被告拒不履行法院判决,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联系到原告要求由原告先行代被告支付判决款项,原告无奈,为了配合法院工作,只好先行垫付了全部款项。根据法律规定,本案直接责任人是被告***,原告在代为垫付后,有权向***追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生效判决的连带责任人代偿债务后应以何种诉讼程序向债务人追偿问题的复函》[1992年7月29日颁布,法经(1992)121号]都规定了在连带责任人履行义务后,对其他连带责任人享有追偿权。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利益,特向法院依法起诉,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原告也有责任,不应由答辩人一人承担,答辩人只承担30%的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经审理查明:恒大地产集团韶关有限公司将“恒大城”钻探工程发包给原告深圳岩土公司,之后原告与被告口头约定将部分钻探工程由被告自带钻探机器进场施工,工程款按工程进度结算。被告承接上述工程后,于2016年10月份聘请了案外人*某进行工作,*某的具体工作内容为协助案外人廖某做副手,平时钻探机器均由廖某负责启动运转,工作时间可由*某自主决定,工资则按钻探的米数结算。另外,*某并未取得钻探资质,在本次事故发生之前亦未启动运转过钻探机器;***未取得钻探资质;深圳岩土公司具有工程勘察综合类甲级资质。2016年10月26日下午4时许,*某在进行钻探作业时,在钻机器运转时候为拧紧钻探设备上的螺丝,右小腿不小心被卷入钻机高压管。随后*某被送往粤北第二人民医院急诊治疗,因伤情严重,后又转至粤北人民医院行右小腿残端修整术。之后,*某与***、深圳岩土公司、恒大地产集团韶关有限公司协商赔偿未果,遂起诉至本院,本院以(2017)粤0203民初1249号案受理。经审理后本院作出(2017)粤0203民初1249号民事判决,认定***与*某之间形成劳务关系,认为*某的违规操作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承担70%的责任。***作为接受劳务一方,未做好岗前培训工作,未监督施工人员做好安全保护措施,应承担30%的责任。恒大地产集团韶关有限公司将工程发包给具有工程勘察资质的深圳岩土公司,属于合法的发包,不需承担赔偿责任。深圳岩土公司与***之间构成分包关系,深圳岩土勘察公司明知***没有工程勘察的相关资质,仍将工程分包,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此判决***应支付人身损害赔偿款135085.15元给*某,深圳岩土公司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某不服该判决,遂上诉至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5月16日,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粤02民终198号民事判决,认定*某对自己的过错承担30%的法律责任;而***作为雇主,却没有履行培训雇员的义务,也未确保钻探设备在使用前已进行安全检查,应承担70%的法律责任;深圳岩土公司明知***没有工程勘察的相关资质仍将钻探发包给***,应与***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恒大地产集团韶关有限公司将工程发包给具有工程勘察资质的深圳岩土勘察公司,属于合法发包,不需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判决***应支付人身损害赔偿款350483元给*某,深圳岩土公司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深圳岩土公司、***不服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2民终198号民事判决,遂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粤民申7359号民事裁定,驳回深圳岩土公司、***的再审申请。上述(2018)粤02民终198号民事判决生效后,因***、深圳岩土公司未按生效判决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某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之后深圳岩土公司将案款363130.93元(含应付*某人身损害赔偿款350483元)汇入本院账户,本院将该款发还*某后出具(2018)粤0203执1091号结案通知书,案件执结。原告深圳岩土公司认为直接责任人为被告***,其履行赔付义务后有权向被告追偿,遂提起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四条“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的规定,结合(2017)粤0203民初1249号及(2018)粤02民终198号民事判决查明的事实,***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应对*某的劳动安全尽到高度的管理和注意义务,但其并未尽到岗前培训的义务,也未确保勘探设备在使用前已进行安全检查,应对*某的人身损害承担相应责任;原告深圳岩土公司明知***没有工程勘察的相关资质而将钻探工程发包给***,存在过错,对*某的人身损害亦应承担相应责任。本院综合考量,认定深圳岩土公司承担*某人身损害中30%的责任,***承担70%的责任。本案诉讼前深圳岩土公司已向*某履行赔偿义务350483元,故上述赔偿款中的70%即245338.1元,***应偿还给深圳岩土公司。原告主张的超出该部分的追偿,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岩土综合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支付245338.1元;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岩土综合勘察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57.24元,减半收取3278.62元,由原告深圳市岩土综合勘察设计有限公司负担788元,由被告***负担2490.6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