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0203执1091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深圳市岩土综合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与雷旭山、深圳市岩土综合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深圳市岩土综合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深圳市岩土综合勘察设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6866.91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骆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