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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XX与付XX、深圳市XXXXXX设计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307民初39149号 原告:***,男,汉族,1968年11月13日出生,住址:四川省开江县。 被告:***,男,汉族,1974年8月1日出生,住址:湖南省祁阳县。 被告:深圳市XXXXXX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 本案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深圳市XXXXXX设计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李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