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307民初39149号
原告:***,男,汉族,1968年11月13日出生,住址:四川省开江县。
被告:***,男,汉族,1974年8月1日出生,住址:湖南省祁阳县。
被告:深圳市XXXXXX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
本案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深圳市XXXXXX设计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李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