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环境有限公司

宜兴市格达斯节能环保有限公司与北京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北京环境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2民初9499号之一
原告:宜兴市格达斯节能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高塍镇高塍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1N18FL4W。
法定代表人:褚松元,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列君、祝凌翔,宜兴市南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北京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光机电一体化产业基地科创东三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666935849M。
法定代表人:王进安,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可天,北京汉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环境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湖渠路**院**楼**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6631070447。
法定代表人:何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可天,北京汉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宜兴市欧亚华都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高塍镇隔湖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14074407W。
法定代表人:姜祝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列君,宜兴市南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兴市格达斯节能环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北京环境有限公司、第三人宜兴市欧亚华都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兴市格达斯节能环保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民事法律行为。现原告宜兴市格达斯节能环保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北京环境有限公司、第三人宜兴市欧亚华都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兴市格达斯节能环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6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7060元,由宜兴市格达斯节能环保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国斌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孟钰洁
书 记 员 陈亦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