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电机厂有限公司

瓦房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销售分公司与邵阳市电机厂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11民初3481号
原告:瓦房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销售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五金机电市场C区13栋128-130号。
负责人:陈茂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振明,辽宁华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耀绪,男,1983年3月11日出生,住辽宁省瓦房市,系公司员工。
被告:邵阳市电机厂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工业集中区樟树路126号。
法定代表人:陈韵羽。
本院受理原告瓦房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销售分公司与被告邵阳市电机厂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瓦房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销售分公司于2021年4月15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瓦房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销售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瓦房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销售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因撤诉收取302元,由原告瓦房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销售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松杰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顿 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