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电机厂有限公司

宜章县栗源镇龙沙坪壁缘水电站、邵阳市电机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10民终290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宜章县栗源镇龙沙坪壁缘水电站,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栗源镇龙沙坪村。
负责人:陈军发,该水电站投资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阳,湖南锐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市电机厂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市大祥区大祥工业集中区樟树路**。
法定代表人:陈韵羽,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阶华,**市双清区律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红专。
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陆爱平,男,197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连州市。
上诉人宜章县栗源镇龙沙坪壁缘水电站因与上诉人**市电机厂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陆爱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1022民初15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对于宜章县栗源镇龙沙坪壁缘水电站的损失,未行使释明权导致认定事实不清;对于宜章县栗源镇龙沙坪壁缘水电站是否应支付剩余货款未作处理;对于案涉《**市电机厂有限公司产品销售合同》解除后,设备是否应退回**市电机厂亦未进行处理。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处理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2020)湘1022民初151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市电机厂有限公司预交2900元予以退回,宜章县栗源镇龙沙坪壁缘水电站预交3968元亦予以退回。
审判长 蒋 伟
审判员 杨利平
审判员 李建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韩淑静
书记员曹媛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