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电机厂有限公司

**市电机厂有限公司、**纺织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502民初38号
原告:**市电机厂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市大祥区工业集中区樟树路126号。
法定代表人:陈红专,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阶华,**市双清区律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纺织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市双清区**大道与宝东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刘序焱,该公司党委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莎,男,该公司员工。
本院于2022年1月5日受理原告**市电机厂有限公司与被告**纺织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市电机厂有限公司以需重新收集证据为由于2022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市电机厂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电机厂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90元,由原告**市电机厂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华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胡娟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