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电机厂有限公司

赣州联合哈电水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邵阳市电机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赣0702民初2022号
申请人:赣州联合哈电水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2566254288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明理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邵阳市电机厂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00782888752G。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赣州联合哈电水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邵阳市电机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赣州联合哈电水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邵阳市电机厂有限公司价值共计26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赣州联合哈电水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邵阳市电机厂有限公司在湖南省邵阳市城郊信用联社营业部账户(账号:85×××12)的银行存款26万元;
二、查封申请人赣州联合哈电水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为本案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赣B××号迈腾牌小型汽车。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彭行方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