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山水网络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潍坊山水网络工程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潍坊山水网络工程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8-08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奎民三初字第115-2号
原告***。
被告卢亚军。
被告潍坊山水网络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原告***与被告卢亚军、潍坊山水网络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作出(2015)奎民三初字第115号民事裁定书,扣押了被告的鲁G×××××号汽车。现法院作出的判决已生效,被告申请解除对该车辆的扣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的鲁G×××××号汽车的扣押。
审判长韩磊
人民陪审员常甜甜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