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山水网络工程有限公司

潍坊山水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建一局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06民初417号
原告:潍坊山水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福寿东街以北东次干道以西泰恒大厦1101D室。
法定代表人:卢亚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美君,北京市智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罗世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蔚芬,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一局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康庄路。
法定代表人:沙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钰媛,女,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佳平,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潍坊山水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建一局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潍坊山水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退还保证金100000元;2.中建一局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及原告实现债权支出的其他费用由二被告连带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月9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了(弱电智能化工程)专业分包框架协议书,约定:原告向被告一指定的中建一局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账户支付人民币十万元作为保证金,若双方不能签署正式专业分包合同,保证金须全部无息返还。2016年1月11日,原告向被告一指定的烟台分公司账户支付10万元保证金。但截止到2019年,被告一仍未与原告签署正式的专业分包合同、未通知原告进场,也未退还保证金。烟台分公司为被告二分公司,于2018年7月26日注销,相关义务应由被告二承继。为保证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庭审中表示所谓《(弱电智能化工程)专业分包框架协议书》其公司公章系伪造,并提交关联案件中山东永鼎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中天司法鉴定中心文书司法鉴定意见书、(2017)鲁0687民初3444号民事裁定书、(2018)鲁0687民初1462号民事裁定书等予以证明。庭审中经询问,原告不申请对本案《(弱电智能化工程)专业分包框架协议书》中关于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公章及法人章进行鉴定。综上,本院认定《(弱电智能化工程)专业分包框架协议书》中公章与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实际使用的公章及法人章并不一致。本案系合同纠纷,但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未与原告形成合同关系,非本案适格被告。另,中国建筑一局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非合同相对人,原告可以不当得利主张返还其汇入中建一局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账户资金。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
驳回潍坊山水网络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郑娟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高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