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82民初2720号
原告**市鼎欣建筑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市议论堡乡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2678506128T。
法定代表人罗玉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温红,河北宪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纪雯雯,河北宪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徽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经济开发区隆昌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0822195662。
法定代表人徐伍胜。
原告**市鼎欣建筑器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徽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原告**市鼎欣建筑器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市鼎欣建筑器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鼎欣建筑器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原告**市鼎欣建筑器材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张建民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郝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