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皖03民终308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省方圆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纬四路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99835817M。
法定代表人:倪菁菁,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明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6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原审第三人:安徽徽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经济开发区隆昌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082219566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安徽省方圆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慈、原审第三人安徽徽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2021)皖0302民初7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2021)皖0302民初74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安徽省方圆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27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顾咏君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代成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