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91民初1498号
原告:山东万龙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新区柳泉路296号亚太假日花园4号楼1611室。
法定代表人:孙秀云,经理。
被告:安徽徽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经济开发区隆昌北路。
法定代表人:徐伍胜。
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香樟大道218号。
法定代表人:董俊顺。
原告山东万龙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徽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万龙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58元,由原告山东万龙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蒲业学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 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