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兴能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执保20号
申请人:四川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郭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燕,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伶俐,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成都兴能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符兵,董事长。
被申请人:罗朝华,女,196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被申请人:SinoMeritHoldingsLimited(衡達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Room1302,13/F,No.102AustinRoad,TsimShaTsui,Kowloon,HongKong。
法定代表人:冉城昊(RANChenghao),董事。
被申请人:成都兴能恒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区二环路南三段15号。
法定代表人:符兵,董事长。
被申请人:成都逸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区锦城大道666号4幢25层2号。
法定代表人:唐铭,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成都通用特种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迪康大道3号。
法定代表人:王维芝,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四川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成都兴能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罗朝华、SinoMeritHoldingsLimited(衡達控股有限公司)、成都兴能恒鑫科技有限公司、成都逸云科技有限公司、成都通用特种塑胶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成都兴能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罗朝华、SinoMeritHoldingsLimited(衡達控股有限公司)、成都兴能恒鑫科技有限公司、成都逸云科技有限公司、成都通用特种塑胶有限公司的财产在291713162.5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出具《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为本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根据本院(2019)川01民初6962号民事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罗朝华名下的位于成都市武侯区的房屋(权证号:权10××32)。查封期限三年。
二、查封被申请人罗朝华名下的位于成都市武侯区的车位(权证号:权10××73)。查封期限三年。
三、冻结被申请人成都兴能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雅江县斯诺威矿业发展有限公的股权(出资比例:57.1%,出资金额:2898万元)。冻结期限三年。
四、冻结被申请人成都兴能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四川兴能蜀都新能源有限公司的股权(出资比例:65%,出资金额:3250万元)。冻结期限三年。
五、冻结被申请人成都兴能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四川能投鼎盛锂业有限公司的股权(出资比例:27.98%,出资金额:8165.7931万元)。冻结期限三年。
六、冻结被申请人成都兴能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四川兴能新材料有限公司的股权(出资比例:95%,出资金额:26541.1万元)。冻结期限三年。
七、冻结被申请人成都兴能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甘孜州泸兴锂业有限公司的股权(出资比例:95%,出资金额:4750万元)。冻结期限三年。
八、冻结被申请人罗朝华持有的成都兴能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出资比例:21.75%,出资金额:4806.61万元)。冻结期限三年。
九、冻结被申请人SinoMeritHoldingsLimited(衡達控股有限公司)持有的成都兴能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出资比例:7.92%,出资金额:1750万元)。冻结期限三年。
十、冻结被申请人成都兴能恒鑫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成都兴能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出资比例:8.14%,出资金额:1800万元)。冻结期限三年。
十一、冻结被申请人成都逸云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成都兴能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出资比例:6.11%,出资金额:1350万元)。冻结期限三年。
十二、冻结被申请人成都通用特种塑胶有限公司持有的成都兴能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出资比例:2.99%,出资金额:660.06万元)。冻结期限三年。
十三、冻结被申请人成都通用特种塑胶有限公司持有的成都新科王汽车用品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权(出资比例:70%,出资金额:140万元)。冻结期限三年。
对以上财产的保全,以被保全财产变现金额291713162.5元为限。
申请人如需续行财产保全,应当在本次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邓云茂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作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