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川01执保936号
申请人四川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新力光源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钰投资有限公司、四川能投智慧光电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新力光源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钰投资有限公司、四川能投智慧光电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96604522.5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出具《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为本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根据本院(2020)川01民初8461号之一民事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成都锦钰投资有限公司、四川新力光源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成都市高新区西部园区起步区房产(详见清单)。查封期限三年。
二、冻结宜宾市翠屏区市政园林局依据“宜宾市城市公共照明节能改造工程一、二期”应向四川能投智慧光电有限公司支付的应收帐款2553.6万元。冻结期限三年。
三、冻结自贡市富顺县市政林园管理所应向四川能投智慧光电有限公司支付的应收帐款940.16万元。冻结期限三年。
四、冻结被申请人四川新力光源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成都新力光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出资额2000万元)。冻结期限三年。
五、冻结被申请人四川新力光源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四川能投智慧光电有限公司100%股权(出资额3500万元)。冻结期限三年。
对以上被申请人的财产的查封、冻结,以变现后金额96604522.5元。
如需续保全,申请人须在本次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造成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审判员 何开元
书记员 王 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