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新力光源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川01执保935号
申请人四川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新力光源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钰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新力光源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钰投资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239671788.18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出具《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为本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根据本院(2020)川01民初8642号之一民事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成都锦钰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成都市高新区西部园区起步区国有土地使用权【成高国用(2010)第XXXXXXX号、成高国用(2010)第XXXXXX号】。查封期限三年。 二、查封被申请人四川新力光源股份有限公司位于成都市高新区西部园区起步区国有土地使用权【成高国用(2013)第XXXX号】。查封期限三年。 三、冻结南方电网综合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应向四川新力光源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的应收帐款922.26万元。冻结期限三年。 四、冻结被申请人四川新力光源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深圳市新力光源有限公司100%股权(出资额7186万元)。冻结期限三年。 五、冻结被申请人四川新力光源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成都锦钰投资有限公司100%股权(出资额2100万元)。冻结期限三年。 对以上被申请人财产的查封、冻结,以变现后金额239671788.18元为限。 如需续冻结,申请人须在本次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造成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审判员  何开元
书记员  王 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