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0民初128号
原告:上海复旦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王新军,董事长。
原告:上海复旦复华科技创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蒋国兴,董事长。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轶,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璐,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志则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罗山路******。
法定代表人:陈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来,广东金地(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广东金地(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孙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英,上海市锦天城(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勇超,上海市锦天城(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复华志则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政悦路******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何洪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强,天津瑞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复旦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上海复旦复华科技创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志则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四川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上海复华志则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本案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李凌云
审 判 员 徐进峰
人民陪审员 何建华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莉萍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