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中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平安国际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与武汉润土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湖北中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沪0115执8178号
本院在执行(2019)沪0115民初87809号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与武汉润土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湖北中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湖北中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国栋金融借款合同一案中,经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商业银行等财产登记管理机构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现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故本案目前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董四杰 审判员  董四杰 审判员  桂波达
书记员  孙国进